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第三十条以及《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(修订)》(川大研[2017]66号)第二十四条之规定,经学校授权由分管副校长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决定,对因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2名研究生作退学处理。
因以下两位同学无法联系,特予公告送达其退学决定书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,请以下同学收到本公告后立即与学院联系,领取书面退学决定书,于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。
如对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,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,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,逾期视为放弃权利。
化学学院
2020年6月18日
研究生退学处理名单
学号 |
姓名 |
2015222030038 |
崔恒 |
S071311 |
吴梅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