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、《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(修订)》(川大研[2017]66号)相关文件精神: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(含延期、休学在内)内完成学业。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,将以主动退学或退学处理终止学籍。
根据上述规定,对以下不愿办理主动退学,或长期无法联系到本人的超期硕士研究生,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拟予以退学处理告知书,公告时间30日。在公告期内,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辩和书面陈述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辩和书面陈述者,视为同意处理意见。公告期满后,学院将按学校规定办理。名单如下:
化学学院
2018年11月20日